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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及管理要點

107 9 19 107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 6 17 10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12 9 109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11 24 110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管理本校動物實驗之科學應用,維護相關之教學與研究水準,依據動物保護法之規定,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並訂定國立高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及管理要點(以下簡本要點

二、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七名,由楠梓校區水圈學院院長與工學院院長合議推薦從事動物實驗相關之教師人選三至七名,其中應包括獸醫師一名、非隸屬本校之人士(以下簡稱外部委員)一名,並由校長遴聘擔任之。校內委員為無給職,但獸醫師及外部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召集人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之副校長一人擔任。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成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各項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擔任照護委員會之聯絡窗口。

執行秘書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三、本委員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校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計畫。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之設立及改善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等行為

(五)動物實驗核定後監督稽核查檢(Post-Approval Monitoring, PAM),並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使用猿猴、犬、貓進行動物科學應用時,應先提送本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並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本校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校之科學應用。

前項第五款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四、前點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內部查核項目區分為軟體及硬體查核,查核內容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需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通過,始得決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本校需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對於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等, 應事先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填妥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查同意書(附表一動物實驗申請表(附表二)經本委員會審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則需填妥動物實變更申請表(附表三)及原核定通過之動物實驗申請相關表件送本委員會審查核可後,始得進行。

前項送審核定案件若獲計畫核定,其案件之計畫主持人需配合本委員會每半年(3、9 月)督,並填妥動物實驗核定後監督稽核查檢表(PAM Checklist)(附表四)接受本委員會稽核。

本點第一項送審案件,本委員會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本校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本校需利用動物進行實驗之場域,應填妥實驗動物房舍初檢/複檢申請表(附表五)及相基本資料,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使用該場域進行動物實驗。

七、前點相關之申請,申請人應詳實填寫實驗動動相關表單,並配合本委員會之各項查核。經查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並經本委員會糾正後仍未改善者,應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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