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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轉讓/續留暨再利用申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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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本作業細則說明存活之實驗動物在符合動物保護法及動物福祉的狀況下,能有不同的處置方法,以達到減少動物用量並滿足實驗需求。

二、適用人員

校院計畫主持人、研究人員與獸醫師。

三、實驗動物轉讓/續留申請程序

  • 基本規範

1.定義:

(1)轉讓:動物實驗結束後,符合再利用的留存動物已有明確使用目的(接收者)

(2)續留:動物實驗結束後,符合再利用的留存動物尚未有明確使用目的(接收者),動物將繼續留在原處飼養。若續留之動物後續有規劃使用目的時,需依規定再填寫「動物轉讓/續留申請表」。

(3)再利用:將存活動物使用於其他已申請IACUC審查通過之計畫。

2.禁止已進行過存活性手術及失去部分肢體器官之動物再進行第二次手術,只能再利用於疼痛及緊迫等級屬BC級之試驗 (請參閱附件五-實驗動物疼痛評估指導原則)

3.實驗動物轉讓或續留須遵守動物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且通過本委員會獸醫師對動物健康狀態評估。

4.動物再利用的申請應逐案考量及審查,在未得到IACUC 委員會同意前不得執行使用,且須待動物狀況自先前試驗中恢復後始可開始進行。

5.動物實驗完成後至轉讓/續留期間,原動物計畫主持人(動物使用者)仍須提供完善動物照養之全責,以符動物福祉。

6.動物轉讓時,不論是否為同一主持人,皆須由動物持有人檢附「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實驗動物轉讓/續留之再利用申請表」,並經 IACUC 委員會審核通過,若跨機構轉讓則須經雙方IACUC 委員會同意。

7.計畫不再執行後之存活動物,若原實驗為多年計劃,可將動物移至下一年度使用,該年度核准動物使用數量將被扣除,或轉讓給其他計畫。

8.保育類動物不適用。

作業流程簡述:

1.申請人須提前自行洽詢欲移入動物房之動物房管理員是否有足夠空間。

2.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網站(http://IACUC.nkust.edu.tw) 下載相關表單,請轉讓者填寫「動物實驗變更申請表」及「實驗動物轉讓/續留之再利用申請表」;接收者填寫「動物實驗申請表」或「動物實驗變更申請表」。

3.詳填各項資料及相關表格,經申請人親簽及所屬單位主管簽名/章後,檢附動物實驗申請表相關附件,統一由轉讓者將PDF檔上傳至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72nUhuFAFK1zEnVG7 )辦理申請作業。

4.本委員會收到計畫主持人之動物實驗申請相關表件後,由IACUC執行祕書初步確認送審資料是否齊全,再送交獸醫師辦理初審作業;其初審通過後,續由IACUC委員遵循利益迴避原則進行複審作業。

5.由執行秘書彙整意見並通知申請人須於14日內回覆審查問題。

6.申請人依/複審意見填妥審查意見回覆表及修訂相關表件並簽核後,上傳至初/複審修正申請之Google表單中,以利辦理後續動物實驗文件之審核作業。

初審修正申請之Google表單( https://forms.gle/9jaDkMyCJJ79xa5fA )

複審修正申請之Google表單( https://forms.gle/3nuH13ieZBnvrdP6A )

7.IACUC審核通過後,並由召集人簽章同意書,即以E-mail方式寄發審查結果通知。

8.請申請人填寫入室申請辦理轉讓及按時遷入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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